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邱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邱麗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而依當時 情形」後補充「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末行「因而受有右側第二 指及右膝之挫傷及擦傷等傷害」後補充「江邱麗華於肇事後 ,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向前 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並自願接受裁判。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江邱麗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之自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邱麗華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於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發覺前,主動坦 承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1份(見偵卷第16頁)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本應注意在劃有分 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駛入來車之車道,竟疏未注意, 貿然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逕行左轉,而撞及由告訴人劉 欣旻駕駛之普通重型機車,告訴人並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 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 院審交易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告訴人之 傷勢為擦挫傷、目前無工作、需撫養領有殘障手冊之兒子,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7452號
被 告 江邱麗華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邱麗華於民國109年9月29日12時3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之路 邊行駛,欲左轉至對向車道,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 路段,不得迴車駛入來車之車道,以避免發生碰撞之危險,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 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左轉彎,適有劉欣旻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巿新莊區新樹路往泰山區 方向直行而至此,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因疏未注意,貿 然直行而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擦撞,致劉欣旻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右側第二指及右膝之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二、案經劉欣旻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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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江邱麗華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機│
│ │查時之供述 │車向左迴車,而與直行之告│
│ │ │訴人騎乘之機車發生擦撞之│
│ │ │事實。 │
├──┼───────────┼────────────┤
│2 │告訴人劉欣旻於警詢及偵│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機│
│ │查時之指訴 │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
│ │ │左轉,而與直行之告訴人騎│
│ │ │乘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
│ │ │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前揭│
│ │ │傷害之事實。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機│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車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
│ │一)(二)、新北巿政府警 │左轉,不慎與告訴人所騎乘│
│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之機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
│ │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巿政│倒地受傷之事實。 │
│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 │
│ │步分析研判表各 1 份、 │ │
│ │現場及車損照片共 12 張│ │
│ │、監視錄影畫面光碟 1 │ │
│ │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
│ │片 7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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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泰綜合醫院診斷書1份 │告訴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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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