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曜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等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23883 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535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鈔票號碼HR484268XD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3883 號被告陳曜渠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1 張(鈔票號 碼HR484268XD號),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民國110 年6 月4 日刑鑑字第1100045590號鑑定書暨鑑定 說明1 份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200 條及第40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200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 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 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本件被告陳曜渠前因涉嫌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2388 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 案之新臺幣壹仟元紙鈔1 張(鈔票號碼HR484268XD號),經 送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聲請意旨所述之前揭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暨鑑定說明1 份存卷為憑,是本件聲請 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00 條、第40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