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88年度,1635號
TCHM,88,上易,1635,20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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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三十
            住苗栗
            國民身
        甲○○ 女三十
            住同右
            國民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民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一月間,向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邑品公司)購入苗栗縣竹南鎮慈裕宮附近「望族天下」即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街二之十二號等餘屋十三戶(詳如附表所示)後,明知其係欲將該十三戶全數委託大旗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大旗興公司)代為出售圖利,竟萌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一月十七日,佯稱欲出售坐落苗栗縣竹南鎮○○段第一○○九、一○一三之二地號及其地上建物即苗栗縣竹南鎮○○街二之十二號房屋予丁○○,致使丁○○陷於錯誤後,遂以總價款新臺幣(下同)六百五十萬元之代價與其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隨即並由丁○○交付價金二百零五萬元予乙○○乙○○得手後隨即於同日再與不知情之大旗興公司簽訂授權書,委請該公司代為出售上開十三戶房屋,嗣該房屋於同年三月間另行售予不知情之楊元隆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此丁○○始知受騙。案經丁○○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前開時間有向邑品公司購入上開十三戶房屋後委託大旗興出 出售及欲委託大旗興公司出售之前曾就上開房屋(即第一○○九、一三三之二地 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以下簡稱為系爭房屋)與告訴人丁○○訂立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並收取二百零五萬元價金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之犯行,辯稱:渠 要購買上開十三戶房屋之前曾向告訴人之女丙○○借用六百萬元,嗣丙○○見渠 購買上開十三戶房屋有利可圖,即將該項借貸金額轉為投資,當時尚有大旗興公 司之股東庚○○、辛○○及戊○○等人亦參與投資,又因丙○○要求擔保其投資 款項,故渠始會與告訴人訂立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作為擔保,並非告訴 人向渠購買系爭房屋,至告訴人所繳之上開二百零五萬元係丙○○之投資款項, 渠已持以交付邑品公司,並非買賣價金云云。惟查右開犯罪事實迭據告訴人指訴 綦詳,並有被告與告訴人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次查被 告於與告訴人訂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於同日即將上開十三戶房屋(包括系



爭房屋)委託大旗興公司出售,大旗興公司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已將系爭房屋出售 予案外人楊元隆,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業據證人即大旗興公司之負責人庚 ○○結證在卷,並有庚○○與楊仁傑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台灣省苗栗縣 土地登記簿、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等影本各一份附卷足按。第查被告雖辯稱告訴人 之女丙○○參與合夥買賣上開十三戶房屋,告訴人所繳之上開二百零五萬元係繳 納合夥投資款項,另證人庚○○、辛○○及戊○○等人亦參與合夥投資云云,但 為證人丙○○、辛○○及庚○○等三人所否認,且證人丙○○更證稱「被告雖曾 邀請我參加上開買賣十三戶房屋,但我並未答應,告訴人係向被告買系爭房屋, 並委託我與被告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告訴人所交付被告之上開二百零五萬元 係買賣價金,並非我的投資款項,訂約後我並未同意被告委託大旗興公司出售系 爭房屋,我是事後才知道被告將系爭房屋委託大旗興出售,被告事先並未告知我 」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十八頁至第五十頁及第六十八頁反面)。再查苟丙○○為 參與投資購買上開十三戶房屋轉售圖利始交付上開二百零五萬元予被告資為投資 款項,則為確保告訴人之投資款項,被告儘可以設定抵押權或書立合夥契約之方 式為之,何需與告訴人書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本件既係丙○○所參與投 資,何以未以丙○○之名義訂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凡此均與常情有違。至 被告雖另辯稱其曾與丙○○書立一份合夥之盈餘分配協議書,現為丙○○持有中 ,可證明其與丙○○確係合夥關係云云,但為丙○○所堅決否認(見本院卷第五 十頁及第七十頁反面),且被告復無法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 不足取。另被告於原審所提其與丙○○之電話對話錄為譯文中所提之利潤乙節, 係丙○○居間介紹大旗興公司幫被告銷售上開十三戶房屋應得之仲介費,亦據丙 ○○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七十一頁),與本件無涉,故亦無法資為有利於被告 之證明。矧查被告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出售系爭房屋而與告訴人訂立上開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後,同日復與大旗興公司訂立授權書而將系爭房屋委託大旗興公司 銷售,且於委託銷售時並未告知大旗興公司已與告訴人訂立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銷售後亦未將價款交付告訴人,亦據證人丙○○及庚○○等二人分別證述在 卷,益見本件係一屋二賣,被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上所述,足證被告 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又證人 戊○○雖迭經本院傳拘無著,但並不影響本件事實之認定,併此敍明。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疏未詳予 審究,遽就此部分認係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判決,核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 旨執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 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 否認犯罪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以甲○○係被告乙○○之妻,其二人係基於犯意之聯絡而參與前開詐欺 犯行,因認被告甲○○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



○○號判決參照)。本件經查被告甲○○始終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且共同被 告乙○○亦供稱:「我買上開十三戶房屋雖以我們夫妻之名義登記,但實際上都 是我在處理,甲○○僅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簽名而已,並不知本件之始末」等 語(見本院卷第五十頁)。另證人丙○○亦證稱「庚○○告訴我說將系爭房屋委 託大旗興公司銷售時,甲○○雖也有出面,但大部分都是乙○○在處理,我並不 知甲○○參與至何種程度」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十九頁反面),並不能證明被告 甲○○確有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甲○○確有 詐欺取財之犯行,殊難以告訴人之空口指訴,即遽令被告甲○○負詐欺取財之罪 責,其犯罪要屬不能證明。原審以被告甲○○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判決, 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四、被告甲○○於本院辯論時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V
附表:
┌──┬──────┬──────┬────┐
│編號│建物門牌號碼│坐落基地 │建號 │
├──┼──────┼──────┼────┤
│一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五三 │
│ │功明街二- │慈裕段 │ │
│ │三一 號│九九四-二五│ │
│ │ │ │ │
│ │ │ 地號│ │




├──┼──────┼──────┼────┤
│二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六二 │
│ │功明街二- │慈裕段 │ │
│ │四二 號│九八七-九 │ │
│ │ │九八八-三 │ │
│ │ │ 地號│ │
├──┼──────┼──────┼────┤
│三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六三 │
│ │功明街二- │慈裕段 │ │
│ │四三 號│九八七-一○│ │
│ │ │九八八-四 │ │
│ │ │ 地號│ │
├──┼──────┼──────┼────┤
│四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六七 │
│ │功明街二- │慈裕段 │ │
│ │四八 號│九八七-一四│ │
│ │ │ │ │
│ │ │ 地號│ │
├──┼──────┼──────┼────┤
│五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六九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 │ │
│ │一 號│九九四-二三│ │
│ │ │九九四-一四│ │
│ │ │ 地號│ │
├──┼──────┼──────┼────┤
│六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一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 │ │
│ │五 號│九九四-二一│ │
│ │ │九九四-一四│ │
│ │ │ 地號│ │
├──┼──────┼──────┼────┤
│七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二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 │ │
│ │七 號│九九四-二○│ │
│ │ │九九四-一四│ │
│ │ │ 地號│ │
├──┼──────┼──────┼────┤
│八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三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 │ │
│ │九 號│九九四-一九│ │




│ │ │九九四-一四│ │
│ │ │ 地號│ │
├──┼──────┼──────┼────┤
│九 │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四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 │ │
│ │一一 號│九九四-一八│ │
│ │ │九九四-一四│ │
│ │ │ 地號│ │
├──┼──────┼──────┼────┤
│一○│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五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九九三│ │
│ │一三 號│-六、九九二│ │
│ │ │-一一、九九│ │
│ │ │四-一四地號│ │
├──┼──────┼──────┼────┤
│一一│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六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九八七│ │
│ │一五 號│-六、九九三│ │
│ │ │-五、九九四│ │
│ │ │-一六、九九│ │
│ │ │四-一四地號│ │
├──┼──────┼──────┼────┤
│一二│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八七 │
│ │功明街二巷 │慈裕段九八七│ │
│ │一七 號│-七、九九三│ │
│ │ │-四、九九四│ │
│ │ │-一五、九九│ │
│ │ │四-一四地號│ │
├──┼──────┼──────┼────┤
│一三│苗栗縣竹南鎮│苗栗縣竹南鎮│三九二 │
│ │功明街二- │慈裕段 │ │
│ │一二 號│一○○九、 │ │
│ │ │一○一三-二│ │
│ │ │ 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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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