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79號
CHDV,110,除,179,202111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沈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79號 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書源 富家地政士事務所 109年8月25日 100,000元 AB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