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林晉逸
被上訴人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0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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