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柳金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82元
(計算式:原判決附表丙欄編號1本金114,563元+編號2本金178,
202元+編號3本金227,217元=519,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