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96號
CHDV,110,訴,1096,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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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開原告對被告莊逸群線上起訴,請求損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表明請求之各款事項
,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
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莊逸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0月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66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十日內,補正請求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及被告之住居
所;若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10月1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未仍
未補正資料。是本件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
命補正而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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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