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劉志民
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唐國彬核發支付命令(1
10年司促字第11126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萬7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