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雅喻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查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即張雅喻計算至110年9
月6日時尚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966,677元,低於債務人
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194萬1,568元,是依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96萬6,677元,應徵裁判費1萬570元,扣除已
繳3,42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150元。
二、提出彰化縣溪湖鎮大竹段660、660-1、660-2、660-3、660-
5、660-6、663-2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
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債務之被繼承人即楊𥕥之除戶籍謄本、其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即本件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楊○○資料(姓名及住址)。迅來閱
覽地政機關回覆之遺產分割繼承資料。
四、按被告人數,提供更正後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