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62號
CHDV,110,補,762,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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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楊芸溱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政賜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
回其訴。
另請提出被告許政賜(男)、陳家云(女)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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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