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48號
CHDV,110,補,748,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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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8號
原 告 兆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5,
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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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