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4號
抗告人(聲明人) 王淑瓊
上列抗告人具狀聲明不服,然未記載相對人,亦未記載應如何廢
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聲明。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補正相對人姓名、住址及完整訴之聲明,並敘明對何裁
判聲明不服、如何不服(註記:究係對110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民
事裁定提再抗告?或再審?),並提出相關證據,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