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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