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53號
CHDV,110,補,553,2021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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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胡建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繳納裁判。查前所繳納新台幣1萬1890元,屬於溢繳,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應予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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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