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李才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鹿港金長順泉郊慈善基
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鹿港金長順泉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修正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鹿港金長順泉 郊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主管機關設立許可 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1年1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最近於110年3月24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1冊第1 7頁第9號)。因捐助章程第二章業務第五條已經董事會議決 增列三款業務內容如附表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並已報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同意核備,爰據前列民法第62 條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三、經本院核認前述增列之業務內容堪屬重要管理方法,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修正(補充)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