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59號
CHDV,110,家救,5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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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廖順成

代 理 人 蕭佩芬律師
相 對 人 廖順福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04號請求監 護宣告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程序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下簡稱彰化法扶分會)聲請法律扶助 ,並經彰化法扶分會核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法扶分會審 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用委任狀、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童綜合醫療社團法 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等件影 本為憑,堪信聲請人所提之上述資料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本案監護宣告事件(110年度監宣 字第404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 卷審閱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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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