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84號
CHDV,110,司聲,384,202111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相 對 人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邊惠甫
相 對 人 陳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7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107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10期(債券代號A07110),面額為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並 向鈞院提存在案。茲因該擔保金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345號民事裁定,提供如主 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771號提存在案。 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 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1/1頁


參考資料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