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76號
CHDV,110,司聲,376,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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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 揚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經本院10 8年度司字第14號、109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第一審聲請程 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璟揚公司負擔,並 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既經第一審裁定確定其費用額,依 首揭說明,聲請人仍就該相同數額之訴訟費用聲請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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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