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741號
CHDV,110,司繼,1741,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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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巫秋

巫柏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淑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陳淑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
市○○路○段000號)之配偶及子女,均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0年8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淑芳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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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