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胡持榕
上列聲請人胡持榕因與相對人施名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
持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
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應再補繳聲請費新
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3紙原本各一件,
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