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068號
CHDV,110,司票,1068,202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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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何朝明

上列聲請人何朝明因與相對人何金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
朝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執行名義之種類,台端如欲聲請「本票裁定」,請
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各該本票是否經提示?及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
三、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
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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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