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兼共同代理
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唐銘胃等三人因與相對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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