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因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諾、許博勛、許瑞歆為未成年人,應一併列載其全
體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