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高李麗鶯等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花壇鄉新中庄段115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
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
二、依上開登記謄本,提出所有權人高李麗鶯、李俊義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經查,債務人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故請
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
,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四、如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提出債務人李火爐(Z000000000)、黃賴屘(Z000000000)、黃
振賢之(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如已歿,
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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