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侯文欽
相 對 人 謝文明律師即黃琦勝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所管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 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 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相對人黃琦勝於民國(下同)89年以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20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票據內容訂定,業經 依法登記在案。查原相對人黃琦勝於108年9月30日死亡,經 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85號裁定選任謝文明律師為黃琦 勝之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公 告查詢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除戶謄本為證。經 核本件普通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存在。復查上開本票影本所載之到期日94年9月29 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 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 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 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 程序所能處置,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4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豐年 0000-0000 286.00 5分之1 重測前:萬年段49-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