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33號
債 權 人 王宏洲
上列債權人王宏洲因與債務人嵩紘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王宏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建宏(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之1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提聲請狀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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