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946號
CHDV,110,司促,12946,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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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詠


吳孟和


陳雅青


一、債務人吳孟和吳詠琁、陳雅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債務人吳孟和吳詠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
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詠琁前就讀正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吳孟和
陳雅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
額度借據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28,
932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攤還本息。
(二)緣債務人吳詠琁前就讀大慶商工時,邀同債務人吳孟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
一紙,並依該借據撥款5筆,合計借款本金72,576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
息。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吳詠琁自民國110年08月01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其中邀同債務人吳孟和陳雅青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
,迄今尚欠本金11,402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邀同債務人吳孟和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
迄今尚欠本金72,576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2946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402元吳孟和吳詠琁、陳雅青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002新臺幣72576元吳孟和吳詠琁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402元吳孟和吳詠琁、陳雅青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72576元吳孟和吳詠琁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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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