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908號
CHDV,110,司促,12908,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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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8號
債 權 人 德安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玉玲
上列債權人德安護理之家因與債務人吳千女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德安護理之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
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
吳千女之親屬吳滿汝為債權人之住民,惟並未敘明對債務人
童常仁、童常義請求之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童常仁(住住○○市○○區○○里○○街00巷0弄00號5
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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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