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0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萬興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裡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明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月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滿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美娟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萬興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眞裡即黃美評之繼承人
、黃眞明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眞月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
眞滿即黃美評之繼承人、黃美娟即黃美評之繼承人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黃美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
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壹佰肆拾
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
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黃美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