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757號
CHDV,110,司促,12757,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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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管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 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自明,且此項能力之欠缺,性質上無從補正。二、經查,債務人楊管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死亡,有戶政事務 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 人能力,並屬無從補正者,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楊管核發支付命令,即為不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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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