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2326號
CHDV,110,司促,12326,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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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王水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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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