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3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村欣即
謝乙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謝村欣即謝乙正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
謝村欣即謝乙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
人謝致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
後之聲請狀暨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