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傅志瑋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傅志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係受輔助宣告
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傅志瑋及其輔助人傅慶昱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
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