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
債 權 人 丁振財
債 務 人 黃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
算,經查債權人所附退票理由單(支票號碼:UA0000000號
、AG0000000號、AQ0000000),皆於支票退票日前請求利息
,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212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1月10日 422,800元 110年1月11日 UA0000000 002 110年1月20日 333,400元 110年1月25日 AG0000000 003 109年12月17日 270,300元 109年12月28日 AQ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