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092號債 權 人 施勝峯 上列債權人施勝峯因與債務人上茂實業行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勝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請釋明向兼債務人江樵茂請求 依據為何?(依台端提出之支票所載,發票人為上茂實業行 (合夥組織),江樵茂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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