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十九號
原 告 晨照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己○○
戊○○
甲○○
丙○○
右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丁○○ 住台北市○○區○○街二十四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一七號丁○○等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卓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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