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68號
債 權 人 董錦勲
債 務 人 陳科雄即群電科技通訊綜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011568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001 108年6月10日 2,000,000元 108年7月1日 CA0000000 002 108年8月15日 3,000,000元 108年8月29日 CA0000000 003 108年10月10日 2,000,000元 108年11月13日 C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