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5號
CHDV,110,司,15,202111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相 對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 揚公司)之股東,因相對人各股東意見不一,前已向法院聲 請選派清算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後,再請 求本院選派或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派清算人等語。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 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 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 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 第79條亦有明文,而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 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明文 ,故僅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始得依第81條規 定,由法院選派清算人,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 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璟揚公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解散確 定,且經經濟部以110年4月9日經授中字第11033228300號函 廢止公司登記在案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字第14 號卷宗查明屬實,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 定,即應行清算,又璟揚公司之清算程序,因其公司章程並 無特別規定,且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璟揚公司之股東除聲請人外 ,尚有股東茆淑萍謝旻薇陳彥竹,有璟揚公司設立登記 表暨股東名單在卷可佐,尚非無清算人之情形,本院依法無 從選派清算人,是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即據 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準此,相對人現有清算人未經解任, 可進行清算事務,聲請人再持相同理由向本院重複聲請選派 清算人,核無必要,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1/1頁


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