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14號
CHDV,110,司,14,2021111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 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又無限 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 清算人者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 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 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準此, 依公司法規定,無可擔任清算人之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而選派清算人,否則其聲請即非適法。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 公司),業經本院109年12月16日109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解 散確定,但因董事與股東間仍有諸多糾紛纏訟,無法召開股 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爰聲請 本院選任清算人等語。並聲明:聲請函詢中華民國會計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推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
三、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業經本院109年12月16日109年度抗字第32 號裁定解散確定,並於110年4月9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 10332283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相對人公司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卷宗 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人予以規定,相 對人公司亦未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而向本院呈報清算 人,此有相對人公司章程附於上開相對人公司登記案卷內及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相對 人公司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準此,本件相對人公司於 經解散時之全體股東茆淑萍謝旻薇陳俊羽陳彥竹既 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於法 即有未合,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另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 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頁


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