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1號
CHDV,110,勞訴,11,202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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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森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勞
補字第9號裁定核定在案),原應徵裁判費24,666元,然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
二審裁判費為8,2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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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