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1號
CHDV,110,亡,11,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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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莊貴東

關 係 人 莊桂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莊桂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巷 00號之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 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貴東為失蹤人莊貴英之弟弟,據聲 請人父親生前表示,失蹤人於民國52年1月10日後即處於生 死不明狀態,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 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 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並有明文。次按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應 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 方法公告之;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 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 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準用同法 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 局永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聲請人及失蹤人戶籍謄本為證 ,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勞、健保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 押紀錄、入出境紀錄、所得及財產申報資料、失蹤人口案件 協尋結果等,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紀錄等情,有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函、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函附卷可參,又失蹤人於52年1月10 日即處於失蹤狀態,迄今仍行方不明,符合得為死亡宣告之 10年法定期間,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請求



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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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