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63號
CHDV,109,重訴,163,20211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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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蔡賢忠
素芬
梁黃雪美
柯瑞旺
姚雪玉(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忠和(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梅玲(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惠美(謝明枝之繼承人)

莊太郎
曾再傳
陳家和
徐有楠
王清
吳文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梁黃美雪」之記載,應更正為「梁黃雪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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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