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 告 蔡賢忠 詹素芬 梁黃雪美 柯瑞旺 姚雪玉(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忠和(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梅玲(謝明枝之繼承人) 謝惠美(謝明枝之繼承人) 莊太郎 曾再傳 陳家和 徐有楠 王清 吳文彬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梁黃美雪」之記載,應更正為「梁黃雪美」。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