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91號
CHDV,109,訴,791,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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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楊勝隆
訴訟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被 告 林立婷律師陳碧蘭之財產管理人
陳日新(已歿)

陳淑女

陳耀南
陳武雄
侯伯韜
侯庭芝
侯玲

鄒雅玲

鄒惠峰
林素珠
鄒惠宇
鄒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日新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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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