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楊勝隆
訴訟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被 告 林立婷律師即陳碧蘭之財產管理人
陳日新(已歿)
袁陳淑女
陳耀南
陳武雄
侯伯韜
侯庭芝
侯玲瑜
鄒雅玲
鄒惠峰
林素珠
鄒惠宇
鄒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日新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