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01號
CHDV,109,訴,701,2021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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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1號
原 告 謝詠雅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 告 江演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元新

被 告 江春田
江春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圖面積表中編號A、C、D部分門牌號碼欄關於「山腳路三段170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山腳路三段220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圖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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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