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21號
CHDV,108,重訴,221,2021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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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世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4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92,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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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