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張裕騰(原名張誌典)
被 告 莊暐盟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facebook(下稱臉書)社團「正港靠北速 霸陸KBSUBARU」之臉書上詆毀其名譽,使原告名譽權受損, 而原告身為臉書其他社團之管理人,頗具有相當聲望。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其無侵害原告名譽,且原告在另一社團只是眾多 管理員之一名,原告另有刑事案件都鬧上新聞,沒什麼聲望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因 懷疑女友於兩人尚未交往前遭原告所辱,於民國109年11月1 2日11時許,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住處 ,以臉書帳號「Meng Jaky」登入臉書社團「正港靠北速霸 陸KBSUBARU」,與原告(臉書帳號為本名「張誌典」)在社 團內,就原告是否曾與女車友發生性關係之事情,彼此@對 方帳號爭論。被告於爭論期間,竟意圖散布於眾,在上開社 團公開張貼文章「我他媽的告訴你。因為你的行為。徹底毀 了一個善良的女孩。不要再用言語欺騙他人!你就是一個性 侵犯!渣」等文字,以此方式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屬 實(其餘遭起訴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而依刑法第31 0條第2項之以文字犯誹謗罪,判處被告拘役20日在案,是原
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事實,自屬有據。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文。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 ,應斟酌雙方(包括侵權人)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等定 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被告上開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 告,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而被告於臉書社團中公開痛斥原告為「性侵犯」等語,侵害 原告名譽,衡情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故原告依民 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兩造爭執之起因,乃在於原告先在社團臉書上批評 被告,以「那些在黑暗中的阿貓阿狗記得來留言唷」、「真 正出來要他們說沒人敢,金靠北」等字諷刺被告不敢留言批 評,被告嗣後才留言與原告發生爭執,原告並不斷以「還有 嗎」、「繼續阿」等語,故意招致被告批評原告,被告才進 而張貼上開誹謗文字,痛斥原告「性侵犯」、「毀了一個善 良的女孩」等語,故原告本人之挑釁言論亦為助長被告詆毀 原告名譽之原因。而原告稱其為另一臉書社團之管理人,頗 有聲望等語,然本件被告乃在「正港靠北速霸陸KBSUBARU」 社團張貼上開文字,原則上僅有該社團成員得以閱覽被告之 誹謗文字,與原告是否為另一社團管理人影響不大。另審酌 兩造之學歷、工作、財產狀況等一切情況,認本件原告得請 求之慰撫金以5,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 告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0年10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則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