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0年度,61號
CHDM,110,金簡,61,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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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金簡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筠媗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6926、823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筠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筠媗於民國110年3月15日10時6分至12時11分許,以通訊 軟體LINE先後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吳珮瑜」、「李欣庭 」之人聯繫後,「吳珮瑜」、「李欣庭」向陳筠媗表示其公 司需要租用帳戶,每個帳戶5天為1期,每期租金新臺幣(下 同)5,000元,月領30,000元,陳筠媗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 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詐欺取財 ,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 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同意提供其所申辦之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 0號、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田中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等帳戶予「李 欣庭」所屬公司使用,並與「李欣庭」約定提供3個帳戶每 期可領15,000元,另每期有固定獎金2,000元,嗣陳筠媗以L INE告知「李欣庭」上開3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即於同日 12時11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福安路與復興路交岔路口之統 一超商門市,將上開3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以交貨便方 式寄交給「李欣庭」指定之「黃峰」收受。嗣「吳珮瑜」 、「李欣庭」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陳筠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 分別對全偉哲林恬羽黃筠婷、趙阡惠、賴盈儒詐騙,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 陳筠媗帳戶內,款項匯入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



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陳筠媗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全偉哲林恬羽黃筠婷賴盈儒、被害人趙 阡惠於警詢時之證言。
㈢被告提出之求職訊息及其與暱稱「吳珮瑜」、「李欣庭」通 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交貨便寄件照片(偵6926 號卷第19至33頁、偵8237號卷第141至203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羅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告訴人全偉哲與賣家對話訊息 截圖照片(偵6926號卷第39至55頁)。 ㈤告訴人林恬羽提出之LINE對話、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 編號:00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示帳戶凍結通報單(偵6926號卷 第61至71頁、第77至79頁)。
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 6926號卷第85至109頁、第127至129頁)。 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帳戶個資檢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示帳戶凍結 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趙阡惠提供之LINE對話及通話紀錄 之翻拍照片(偵8237號卷第51頁、55至58頁、第61至62頁、 第67至74頁)。
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 )、帳戶個資檢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8237號卷第77頁、第85至87頁、第 91至92頁、第101頁)。
㈨三信銀行110年4月13日三信銀業字第11001160號函送之客戶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6926號卷第131至139頁)。 ㈩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0年4月16日中業執字第1100009693號函



送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6926號卷第141至157頁)。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之行為,侵害告訴人全偉哲林恬羽、黃 筠婷、賴盈儒、被害人趙阡惠等人之個人法益,並同時觸犯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被 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洗錢 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 遞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社會上 詐欺集團猖獗,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 詐欺集團多使用人頭帳戶致警方追緝困難,竟仍提供上開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利用作為詐騙 、洗錢之工具,致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上 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上開損害,惟被告犯後已與告訴人全 偉哲林恬羽黃筠婷賴盈儒、被害人趙阡惠達成和解, 已賠償告訴人全偉哲10,000元、林恬羽25,000元、黃筠婷12 0,000元、賴盈儒10,000元、賠償被害人趙阡惠20,000元, 告訴人全偉哲林恬羽黃筠婷賴盈儒、被害人趙阡惠均 已諒解被告,有辯護人提出之和解書、刑事陳報狀、匯款單 各5份在卷足憑,犯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 害、被告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從事服務業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 致犯此罪,事後已與告訴人全偉哲林恬羽黃筠婷、賴盈 儒、被害人趙阡惠達成和解,有彌補對方損害之誠意與作為 ,經此次教訓,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 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四、末查被告供稱:我完全沒有收到帳戶租借的報酬等語(偵69 26號卷第182頁),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已獲有犯罪 所得,故無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併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 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1 全偉哲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賣家在網路臉書上刊登販售蘋果牌APPLE IPAD之不實訊息,全偉哲於110年3月19日18時許上網瀏覽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19日18時34分許,在南投縣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15,000元。 陳筠媗三信銀行帳戶 2 林恬羽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人員,於110年3月19日18時許,撥打電話聯繫林恬羽,佯稱因系統被駭客入侵,遭誤設定為會員,如未取消,每月將自帳戶扣款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3月19日19時41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陳筠媗三信銀行帳戶 3 黃筠婷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及郵局人員,於110年3月19日16時47分許,陸續撥打電話聯繫黃筠婷,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有多筆訂單,需用轉帳解除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10年3月19日19時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7元。 2.110年3月19日1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4,123元。 3.110年3月19日19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門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6,065元。 4.110年3月19日19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5.110年3月19日19時5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0,977元。 6.110年3月19日20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9,000元。 陳筠媗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4 趙阡惠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電商業者及郵局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19日17時46分許起,陸續撥打電話聯繫趙阡惠,佯稱因操作失誤,誤設定為高級會員,每月將扣款12,000元,將協助解除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3月19日18時26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陳筠媗三信銀行帳戶 5 賴盈儒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3月19日19時44分許起,陸續撥打電話聯繫賴盈儒,佯稱因疏失操作不慎,誤造成連續扣款,會請銀行協助處理等語,致其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匯款。 110年3月19日21時2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門市,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10,012元。 陳筠媗台中商業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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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