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881號
CHDM,110,訴,881,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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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心怡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1492、12219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心怡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心怡前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及000000000000@yahoo .com、000000000000@yahoo.com、0000000000006@yahoo.co m等電子郵件帳號,在YAHOO!奇摩網站註冊帳號Z0000000000 (暱稱「法國兔午茶」)、Z0000000000(暱稱「法國巴黎 廣場」)、Z0000000000(暱稱「法國廣場」)等賣家帳號 ,並以00000000000@gmail.com之電子郵件帳號在露天拍賣 網站認證000000000(暱稱「FrencbunnTea 法國兔午茶」) 之賣家帳號,其明知無購買PlayStation 5 遊戲主機及造型 悠遊卡等熱門商品之資力,亦無確定貨源,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徐淑華楊婉玲林謀得陳昶維,以此方式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47,0 70元。
二、證據
(一)被告鄭心怡於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偵一卷第157 至161頁、本院卷第29、91、98至100頁)。(二)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經不思以 正當方式獲取財物,而以在網際網路上刊登虛偽交易訊息 之方式詐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肄業,目前無業,未 婚,沒有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 卷第101頁)及被害人之意見與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四、沒收
(一)犯罪所得部分:
  本案被告分別向被害人徐淑華楊婉玲林謀得陳昶維 詐得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錢,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所坦認(見本院卷第98至100頁),此部分均未經 扣案,亦未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工具部分:
   扣案之金色三星廠牌J4型號行動電話1支(IMEI碼: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枚)為被告所有,供其作為本案犯行使用,亦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甚明(見本院卷第100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其餘扣案物均難認與本案有何關聯,故均不予宣告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主文 匯款金額 1 徐淑華 鄭心怡於民國109年7月7日晚上10時前某時許,以其註冊之帳號Z0000000000(暱稱「法國兔午茶」)之賣家帳號在YAHOO!奇摩網站佯以刊登販賣造型悠遊卡之廣告,致徐淑華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訂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帳戶內。 109年7月8日晚上11時34分許 鄭心怡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徐淑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23至2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二卷第227頁)。 ③徐淑華提供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見偵一卷第135頁)。 ④鄭心怡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53頁)。 ⑤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7日雅虎資訊(一一○)字第00266號函暨檢附會員帳號Z0000000000登錄基本資料(見他卷第37至39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及帳號IP位置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卷第47、51頁)。 鄭心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金色三星廠牌J4型號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5,900元 2 楊婉玲 鄭心怡於109年10月24日晚上9時49分前某時許,以其註冊之帳號000000777(暱稱「FrencbunnTea法國兔午茶」)之賣家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佯以刊登販賣造型悠遊卡之廣告,致楊婉玲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訂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ATM轉帳方式匯入右列帳戶內。 109年10月25日下午5時27分許 鄭心怡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婉玲於警詢之證述(見他卷第19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23頁)。 ③訂單明細、楊婉玲與賣家之對話紀錄、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擷圖(見他卷第45、73至76頁)。 ④鄭心怡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53頁)。 ⑤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電子郵件回函暨檢附會員帳號資料(見偵二卷第153至159頁、偵一卷第45頁)。 鄭心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金色三星廠牌J4型號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4,410元 3 林謀得 鄭心怡於109年11月17日上午9時前某時許,以其註冊之帳號Z0000000000(暱稱「法國兔午茶」)之賣家帳號在YAHOO!奇摩網站佯以刊登販賣PlayStation 5遊戲主機之廣告,致林謀得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訂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現金劃撥方式匯入右列帳戶內。 10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分許 鄭心怡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謀得於警詢之證述(見偵二卷第231至233頁)。 ②林謀得與賣家之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105至117頁)。 ③鄭心怡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53頁)。 ④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7日雅虎資訊(一一○)字第00266號函暨檢附會員帳號Z0000000000登錄基本資料(見他卷第37至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及帳號IP位置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卷第47、51頁)。  鄭心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金色三星廠牌J4型號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16,300元 4 陳昶維 鄭心怡於110年6月16日下午3時28分前某時許,以其註冊之帳號Z0000000000(暱稱「法國巴黎廣場」)之賣家帳號在YAHOO!奇摩網站佯以刊登販賣PlayStation 5遊戲主機之廣告,致陳昶維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下訂商品,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網路轉帳方式匯入右列①虛擬帳戶中。鄭心怡旋即辦理轉存提款,將之轉出至右列②郵局帳戶內。 (起訴書誤載為經交易平台圈存,應予更正) 110年6月16日下午3時28分許 ①「Yahoo奇摩輕鬆付」提供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②鄭心怡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昶維於警詢之證述(見他卷第11至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他卷第17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二卷第65至67頁)。 ④報案人匯款證明、陳昶維與賣家之對話紀錄(見他卷第81至97頁)。 ⑤鄭心怡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55頁)。 ⑥Yahoo奇摩公文回覆之電子郵件暨檢附「Yahoo奇摩輕鬆付」中收款及提款明細紀錄(見偵一卷第39至43頁)。 ⑦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7月7日雅虎資訊(一一○)字第00266號函暨檢附會員帳號Z0000000000登錄基本資料(見他卷第37至38頁、第41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及帳號IP位置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他卷第47至51頁)。 鄭心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之金色三星廠牌J4型號行動電話壹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沒收。 20,460元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062號 他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492號 偵一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19號 偵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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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