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INH THANG (越南籍,中文名:陳廷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6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DINH THANG自民國一百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TRAN DINH THANG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 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 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尚有阿泰、阿雄 及阿達等三位共犯尚未查獲,被告否認犯行,恐有勾串共犯 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 之必要性,自民國110年6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其間於11 0年9月11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借執行拘役刑,自110年10月1 0日起再執行羈押),並於110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2月,均 禁止接見通信。茲本案業已於110年10月26日審理並言詞辯 論終結,經本院於110年11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 決被告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本院審酌 既被告所處罪刑已非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本案 又已審理終結,而無勾串共犯之虞,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 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220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