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清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清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清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6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