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燿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燿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燿荃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燿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罪 之性質均為竊盜罪、所生危害及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8日) 109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761號 110年度易字第44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2日(協商判決) 110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761號 110年度易字第4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0日 110年9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0號(110年度觀執更第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3891號